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恳请新化胡忠威书记、娄底市龚武生书记等领导为民作主

来源/作者:新化在线 录入:新化在线
2013/6/21 10:59:28 浏览:正在载入...

恢复我被新化县卫生局非法扣减的15%退休金

尊敬的胡书记龚书记及广大网友:

  您们好!

  我叫罗金娥,女,1954年4月13日出生,汉族,退休医生,住新化县吉庆镇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。

  多年以来,我因得罪了新化卫生局的个别主要领导,县卫生局在县计生局对我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错误处罚”被撤销后,依然坚持扣减我15%的退休工资的处罚,坚持不撤销错误行为,就此事我多次到新化县委、市、省、中央上访,每次批转都被县卫生局卡住了,根本得不到解决,不得以鸣冤求助。

  现在恳求龚书记、党和政府的现代包青天主持公道,求广大网友帮助讲句公道话。

  其案情简介如下:

  2005年6月23日,新化县计划生育局以我罗金娥在2004年5月承包吉庆卫生院门诊部期间,为吉庆镇大安山村怀孕妇女卢**做过胎儿发育检查,说过胎儿发育不理想的字眼为由。被该局认定是暗示性别的行为,做出《新计生罚(人)字(2005)第004号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并指令县卫生局做出处罚,县卫生局于2005年6月29日做出了《新卫生(2005)57号关于罗金娥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》:决定“吊销罗金娥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,解聘吉庆卫生院门诊点承包负责人”的处分。

  时过多日,县卫生局在最初做出的处分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,又以相同文号、相同时间、相同事实做出了增加“减发其15%的退休工资”的处分决定,2005年12月25日我以县计生局为被告,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;诉讼中的2006年3月15日县计划生育局做出了“关于撤销新计生罚(人)字(2005)第004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”的决定。

  基此,我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,县人民法院(2006)新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。

  2006年2月27日我又以县卫生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诉讼过程中的2006年11月17日,县卫生局以“新卫生(2006)09号文件”做出了“关于撤销新卫发(2005)57号文件中‘吊销罗金娥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’的行政处罚决定”。基此,我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,县人民法院以(2006)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:“准许撤诉”。

  做为新化县主管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局,在2006年3月15日做出《关于撤销新计生罚(人)字[2005]第004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决定后,由于证据不足,事实不清,没有重新做出对罗金娥的处罚决定了。本案有关涉及非法性别鉴定及引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,在同案卢**与县计生局行政上诉一案,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6)娄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中第五页的本院审查认为:一审对有关涉及卢**找两位医生(罗金娥、李晓燕)非法做性别鉴定及引产的相关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不当,本院予以纠正。

  鉴于事发在2004年4月,调查时已是2005年6月,时隔一年多。既然县计生局没有再做出处罚的决定,县人民法院对该事实亦没有确认,县卫生局做为协助处理主管机关在没有处罚依据的情况下,是不得进行处罚的。

  但县卫生局滥用行政权利,公然违反行政处罚原则。在前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没撤销的情况下,不得以同一文号,同一时间做出增加扣减15%退休工资处罚内容的处分决定。按照法律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,应当依法撤销。

  但县卫生局不讲法,不依法行政,更不讲理。

 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,罗金娥一案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二级终审,但由于罗金娥无金银财产贿赂县卫生局的领导,在县计生局撤销处罚没有再做处罚的情况下,卫生局已丧失了处罚罗金娥的依据,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!

  为什么卫生局却咬住下属死死不放,坚持要处罚呢?如果考虑到罗金娥已退休,又是辛苦工作了一辈子的下属,为什么要无限上纲呢?本不应扣减的15%退休工资,经向卫生局本局申诉,向县监察局申诉,监察局局长邹谊翔局长指示:监察局执法队依法要求卫生局纠正,但卫生局没有理睬;时任副县长的李劲柳县长也批示过,卫生局没理睬。

  2010年县委书记吴建平批示:卫生局依法纠正。

  但县卫生局却向吴建平书记送达了歪曲事实、坚持错误处罚的书面汇报。由于卫生局自认为是一方诸侯,仍我行我素,谁也奈何不了他,谁也领导不了他。他们难道就可以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。

  在以人为本、构筑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,权利与义务平等,公平与和谐相关联,我们恳请胡书记、龚书记等上级党和政府及卫生局的上级部门,能管管新化县卫生局,能依法行政。

  更迫切希望广大网友,能看一看新化县卫生局的未依法行政实质内幕。仗义执言,为法律、为公平、为老百姓讲句公道话,恢复罗金娥被扣减的15%退休金,能还人间公道。

    致礼!

  谢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辩人:罗金娥 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一三年六月十六日

  附:本案相关证据及案情咨询
  法律支持: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康吉光副主任
  康吉光副主任电话:139738028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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